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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鱼在线 发布时间:2025-04-19 07:34:05 人气:1
阿宇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甘肃省各地市具体法规与政策文件,汇总甘肃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如下: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允许超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宅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计划要求,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说一个小插曲,阿宇在查询甘肃省全省宅基地标准的时候,发现新修订的现行有效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第三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宅基地的面积不允许超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但未明确具体的面积标准,也查不到哪个相关其他政策文件有表述。后来阿宇经过不懈的检索,才发现甘肃省是沿用原来1999年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
1999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允许超出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允许超出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允许超出330平方米;(二)牧区:每户宅基地不允许超出330平方米。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出台后,我省对1999年《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省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没有变,也就是延用了1999年《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的标准。
第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中应当控制农村住房建筑层数,以二层及以下低层住房为主。第十七条 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委托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建筑实施工程单位施工。村民建设住房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建筑实施工程单位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一)三层及以上的;(二)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及以上的;(三)单跨六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依法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转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原宅基地建设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符合乡、村庄规划前提下,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村住房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允许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正常的情况下,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允许超出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允许超出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允许超出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旅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加强乡村建设控制与政策配套。加强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整治,合理引导农村闲置宅基地用于农产品加工、储藏等功能,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规划至2035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人均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按照省级下达指标和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农村“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的面积不允许超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宅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计划要求,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保障农村产业与人居环境改善的用地需求。新编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乡村发展,优先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以及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
合理确定村庄分类,优化乡村空间布局,强化宅基地、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品质。
制定了金昌市中心城区闲置低效用地处置任务表和盘活利用方案,逐宗逐类推动闲置低效和批而未供土地化解。共计处置批而未供土地34宗、5621亩;处置闲置土地20宗、720亩。结合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加快腾退农村宅基地拆旧复垦力度,对腾退的宅基地,优先支持乡村产业融合项目用地,鼓励有条件的村镇打造“共富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推动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发展壮大,使村民可以就近就业,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
酒泉市辖7个县市区、68个乡镇、435个行政村,农村人口37.8万,占全市的35.9%。至2020年底,全市七县(市、区)存量土坯房4.6万户,占农村住房近三分之一。经过三年不懈努力,截至2023年底,全市累计改造农房2.2万户。2024年,结合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全市农房改造开工0.82万户,至年底,全市农房改造可达3万户,率先完成市第五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一大批群众住上了新房子,就地过上了与城市居民相当的幸福生活,农村整体面貌焕然一新,打造了酒泉乡村振兴样板。
第十条 新建农村住房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手续,使用原宅基地改造或者建设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村住房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
《天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此数据源于历史旧数据,不具备准确性,仅供参考)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允许超出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小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
第41条 推进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整治结合乡村振兴建设,规整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布局,对分散、零星的居民点进行适当集中,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对废旧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进行整理和复垦,平整土地,退建还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制定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得开发商品房。探索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和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权益。规划在凉州区金沙镇新中沟村、水坑村、郭家庄村,永昌镇和寨村和和平镇新五村等地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0.3亩)。
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坚持农村“一户一宅”制度,禁止新增宅基地违反规划和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现已存在的住宅布局散乱和超标准用地问题,新建或新审批宅基地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管控要求。引导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依法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保障农业产业园区合理用地需求。
定西市大力推进农村土坯房改造提升:定西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改造提升农村土坯房的意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分类分步、安全适用,多方支持、共治共建的原则,计划2024年改造提升土坯房2万户,“十四五”末完成用于居住土坯房改造提升,“十五五”末完成非居住土坯房改造提升。改造提升措施方面,主要通过“建、改、拆、保”相结合方式进行。
积极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并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放活承包地经营权。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因地制宜推进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加大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力度,缓解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紧缺压力。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允许超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不得超出批准的宅基地用地四至范围占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鼓励农村村民拆除现有住房,将现有宅基地腾退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在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内申请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在居民点申请建房的奖励和补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村住房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村住房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农村拟建房屋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相关文件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建设;强行修建的,依法,恢复土地原貌;对强占、多占、非法出售耕地建房及违规改建、扩建、加层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
以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员等为重点的农牧户住房因灾受损、自然老化和其他问题造成出现的风险隐患,继续做好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工作。对不满足抗震能力要求的7696户农牧村房屋纳入了抗震改造计划进行改造。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坚决遏制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违规现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和甘肃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规定要求,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格执行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对2020年7月3日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纳入问题台账,逐步解决;7月3日后建成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拆除,恢复耕地,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
阿宇注:以上内容基于甘肃省及各地市公开政策文件整理,实际执行需以地方政府最新规定为准。建议建房前咨询属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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